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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9-18     浏览次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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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此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法律生效后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法律文书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三)不履行 因无能力拒绝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


其中,“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匿、转移、变卖、毁坏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坏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清点责令保管的财物,或者转移冻结的财物;


(四)对待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殴打的;


或报复;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律对恶意转移财产的定义存在一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此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法律生效后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法律文书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三)不履行 因无能力拒绝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


其中,“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匿、转移、变卖、毁坏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


那么,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呢?该解释还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那是: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损毁重要文件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清点责令保管的财物,或者转移冻结的财物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以及翻译、鉴定、审查、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多关注www.Aimmm.cnm,热门商家北京讨债公司,北京讨债公司,北京讨债公司原创编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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