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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分担债务

发布时间:2024-09-16     浏览次数: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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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重优先原则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组织名义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债务。合伙人因其个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其债务承担顺序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清偿后如有剩余财产,应以各合伙人的权利为准。财产份额的分割,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清偿个人债务后有剩余的,用于清偿合伙债务。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双重优先原则”。这一原则的巨大价值在于它平等地保护了合伙企业债权人和个人合伙人债权人的利益。


(二)合伙人责任 合伙人责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伙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债务负责,并应当先清偿全部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为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 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然后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合伙债务的责任。这主要是由于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投资对象类型和投资金额没有限制。这里,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那就是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法人可以承担无限责任吗?笔者在这个问题上同意这个观点,“‘无限责任’的概念是根据承担责任的财产的范围来理解的,而不是按照承担责任的财产的价值来理解的,毫无疑问,实际任何民事主体的财产始终是有限的。”因此,当法人可以作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时,否认法人可以承担无限责任也将导致法人合伙资格的否定。


3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其责任规则是: (一)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一旦合伙企业债权人要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偿还,被请求的合伙人就有义务偿还。 (二)其还款行为同时具有还款其他合伙人的效果; (三)其偿还的债务超过其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出部分。多关注www.Aimmm.cn热门商家北京讨债公司北京讨债公司北京讨债公司原创编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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