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该怎么处理
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
恶意转移财产的定义存在法律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此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款的规定办理:
1 法律文书生效后,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人民法院不再强制执行。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抗拒人民法院刑罚执行的。
3.人民法院有能力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判决书、和解文件、支付令,但仍拒绝执行。
其中,“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匿、转移、变卖、毁坏资产,人民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的”,属于恶意资产转移。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以武力、恐吓、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煽动、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灭、扣押证据的。扣押或下令扣押或冻结财产。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专家证人、审查人员、执行辅助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诽谤、殴打、打击报复的;
(五)以武力、恐吓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者生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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