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偿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债务
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而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货物运输合同是双边有偿合同,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标准合同。由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由国家授权的运输部门统一规定,当事人无权自行变更、随意收取运费等。 (二)规划合同。贷款货物运输合同有计划,特别是各类散货运输合同要按照国家计划签订。 (3)第三方参与。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收货人可以是同一法人,但大多数情况下,收货人不是托运货物中的第三人。作为收货人的第三方虽然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但合同成立后,他也享有相当的权利,并对承运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有多种类型。按标的物分类,有一般货物运输合同、特殊货物运输合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方式分类,有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运输合同;其运输方式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在这些不同的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个体特征。下面,我们以共性为主,个别为辅,详细介绍货物运输合同双方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债务:
(1)向托运人追收债务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主要有四项义务:托运危险品、特殊货物时,必须履行交付托运货物、包装托运货物、支付合同规定的运费和其他费用等特殊义务。如果托运人未能履行义务,则成为债务人,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清偿债务:
1、关于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交付货物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一)托运人未按照合同要求清偿债务的:
按照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交付托运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二)托运人严重违反运输合同规定的要求,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藏匿危险品,造成爆炸、腐蚀等事故的;误报苯重货重量等,导致吊具断裂、货物损坏、起重机倾斜等。若发生转运事故,托运人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因未履行托运货物包装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对于托运的货物,国家有规定包装标准的,托运人必须按照标准包装;无包装标准的,托运人应保证货物按照标准运输。按照运输安全的原则,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距离等进行包装。
因货物包装缺陷造成损坏,造成他人货物或者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污染、腐蚀、损坏,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未履行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义务产生的债务:
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另外,由于承运人有时需要对货物进行必要的补充操作,因此会收取杂费,托运人也有义务支付。托运人未按时支付运费、杂费的义务的,承运人有权停止运送货物,并可以要求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4、关于未履行特别义务债务的追收:
(一)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托运人未正确说明危险品性质,或者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因货物运输的其他规定给承运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2)托运人托运特殊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采取各种防护措施,并派专人运输。例如,生鲜货物或需要火加热的货物如发现有病、腐烂、变质、报损等情况,承运人应及时向承运人申报并协商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托运人承担。
(三)采用罐车运输货物,因车辆未附有说明书、质量证明书或者化验报告而导致收货人无法卸货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卸货费和其他仓储费以及违约金。
(2) 向承运人追收债务
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主要承担四项义务: 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货物;按时将货物送到约定地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及时通知收货人;并安全运输和储存货物。如果承运人不履行义务,则成为债务人,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清偿债务。
1、关于不履行合同规定及时交货义务的请求。承运人接受货物后,应当派车辆、船舶或者飞机按照运输合同或者规定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否则应当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
2、关于未按时将货物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送达约定地点。若因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逾期交付,需支付违约金。
(二)承运人因自身原因将货物运至非约定地点或者错误的收货人的,应当无偿将货物重新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收货人,导致货物逾期了。您还必须支付违约金。
3、关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及时履行通知收货人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未及时通知收货人或者因通知不正确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责赔偿。
四、关于因未履行安全运输、保管货物义务而产生的债务追偿:
承运人有义务安全运输并妥善保管货物,从接受运输起直至交付收货人为止。否则,托运人的损失将按以下两项赔偿:
(1)单一运输方式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丢失、缺少、变质、染色、损坏等情况,按货物实际损失(含包装费、运输杂费)赔偿。
(二)多式联运中的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重运输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码头阶段的承运人首先按照规定负责赔偿。规定,然后由终点站承运人向其他各方负责。承运人追击。在这种情况下,收债人必须注意,收债人是末期的承运人。即使货物损失不是承运人造成的,在末期收债人也只能致电其要求赔偿损失。
(三)向收货人追收债务
前面我们在谈到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时提到,收货人享有相当大的权利,同时对承运人负有一定的义务。如果收货人不履行义务,他也将成为债务人,承运人可以向其追偿下列债务:
1、关于因未按时收货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收货人收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超过规定时间提取货物的,应向承运人支付仓储费或违约金。
2、关于因未履行支付应付费用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一)合同规定运费、杂费由收货人支付的,由收货人支付;
(2)托运人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运费、杂费或支付费用不足的。收货人提货时有义务支付运费及杂费。
(四)关于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灭失、损坏的责任的两个问题:
1、关于免除责任的条件:
运输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或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二)商品本身的自然性质; (3) 货物的合理损失; (4)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过错。
2、关于损失赔偿范围:
如果货物丢失或毁坏,承运人仅按照损失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不承担实物赔偿责任。
丢失或损坏货物的实际价值有两种计算方式:(1)按照发货地的价格计算赔偿,并将收取的运输费用退还给托运人; (2)按照货物到达地的价格计算赔偿,承运人只会赔偿您丢失货物的价值,不会退还运费和杂费。关注风行商务 北京讨债公司 北京讨债公司 北京讨债公司 原创编译,转载请注明出处
- 上一个:识别利用违法行为故意拖欠债务的债务人
- 下一个:收款时不要让步,也不要让步太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