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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利用违法行为故意拖欠债务的债务人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次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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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债务人会在自己财力、物力范围内尽力清偿债务。即使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暂时无法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也会要求延期。一旦有偿债能力,就主动偿还债务。但客观现实中也存在这样一类债务人。他们借钱的时候可能别有用心,负债后也可能居心不良。即使客观上有一定的偿还债务能力,但主观上却不愿意偿还债务。于是,他们要么隐匿财产,要么大手大脚地转移财产,制造出无资产还债、或有资产却不愿还债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债权,追债人要收回债务都非常困难。下面我们分章节详细阐述一些与此类情况相关的讨债知识和方法,供读者参考。

1. 债务人隐匿财产时的债务追收

一般来说,公民有对其财产状况保密的权利,并有依法随意领取其财产的权利。例如,员工A将贵重的金银珠宝藏在碗柜中,以防止被盗。个体工商户B要求银行对其存款金额保密,以免随意分配。农村包工头C出于不露财富的传统观念,将劳动所得的数万元装进瓦罐,埋在地下。 ,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如果上述甲、乙、丙三人隐匿财产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止侦查、避免随机分配、不泄露财富,而是为了拖欠债务,那么他们隐匿财产的行为就是因为目的而非法。已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针对隐瞒财产拖欠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应采用哪些方式追收债务?能否叫几个有能力的朋友去查出债务人的隐匿财产,并以这些财产作为抵押,迫使他偿还债务呢?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债权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不仅无法追回债务,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我们不能允许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仍然可以使用有效的方法。首先,债权人可以找到债务人,指出其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并要求债务人以隐匿财产偿还债务,有理有情;其次,债权人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区、乡镇领导投诉,如果特使隐匿财产、拖欠债务,请领导对债务人做思想工作督促他偿还债务;最后,当上述方法无效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采用强制手段强制其履行债务。债务人拿出隐藏财产来偿还债务。

法人隐藏资产和拖欠债务。最常见的情况是负债公司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社设立“开放”或“暗”账户。表明账户内资产数额很小,用于处理追债或者人民法院,让追债人失望而归,让人民法院查封账户也没有任何作用。公司主要资产隐藏在暗账户中,秘密流动。

针对这种隐藏资产、拖欠债务的情况,追债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追收债务。首先,通过各种渠道调查负债公司的实际资产,如果能得到银行或信用社的配合就更好了;二是向公司领导和会计人员出示,指出其公开和秘密账户分开的违法行为,列出企业的实际资产和金额,并要求其履行债务;最后,如果企业持续不履行债务,收债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强制清偿债务。

2、债务人挥霍或者转移财产时的追收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财产所有人可以依法这样做。业主的意志自由决定财产的命运,任何人不得干涉业主行使权利。

拖欠财产的业主为了拖欠债务或拖欠债务而大手大脚花钱,或者将财产捐赠、转让、变卖给他人,导致无力偿债或无资金偿还债务。这并不构成依法行使其财产。所有权?债权人可以干预其行为吗?要回答这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财产所有权及其行使的相关法律理论。财产所有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排他性的含义是,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每个人都有权依法自愿支配自己的财产,任何人都不得阻碍或干涉每个人合法行使权利。这里,我们要注意“依法享受”和“适当锻炼”这两句话。他们告诉我们: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所有所有者行使所有权时必须合法合理。

了解了上述理论后,我们回答债务人拖欠债务、挥霍或转让财产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干预的问题就容易多了。财产是一种法律形式;但基于债务人挥霍或者转移财产的实际目的,其拖欠债务、拖欠债务、逃避债务负担的行为均属违法。从行为和目的结合来看,债务人的行为是一种掩盖非法目的的合法形式。在《民法通则》中,这种行为被归类为“无效民事行为”。对此,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介入,保护债权的实现。

具体来说,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当债务人开始挥霍或者转移财产时,债权人立即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及时制止挥霍或者转移行为,避免债务人的财产被他人利用。债务人发生未清偿债务。其次,债务人向他人赠与或者转让财产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而追回所转让的财产。关注风行商务 北京讨债公司 北京讨债公司 北京讨债公司 原创编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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